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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
华南名医联盟

关于学会

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 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clinical medica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CMA)。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长期在临床医学领域从事科研、医疗、防疫、保健等相关工作,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社会影响的个人及相关领域的组织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以德为本,救死扶伤人道主义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全体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作用,团结和组织全省临床医学相关工作人员,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单位是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学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竹丝岗二马路3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通过学术活动和国际交流宣传科普临床医学新知识,加强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承接政府职能单位委托任务并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具体如下:

(一)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调做好政府相关部门和知名专家及医师队伍之间联系与沟通,协助相关部门制定适应临床业务发展的管理规定。

(二)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促进临床医学快速进展,推进现代医疗新技术、倡导临床诊治新方法、探索医生执业新模式、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医院管理运营规范标准。

(三)把握学科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研、技术创新和攻关;主持或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策划、咨询、研究和实施;举办临床医学学术会议和专业学习班,创办或协办不同形式的临床医学刊物。

(四)加强临床医学的人才培训: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培训,加强人才培养,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培训考核体系,指导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医学院校或地方名医,开展基层医院的医教研全面带教活动。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经有关部门同意,建立临床业务管理规范,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促进医患沟通与交流,把学会逐步建设成为政府在临床医学领域决策咨询的思想库。

(六)联合医疗机构、医学院校以及互联网公司研发部门;促进协调会员之间、会员对外的业务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创建经济实体,整合临床医疗资源,推动科技成果的临床转化。

(八)开展与临床医学相关的公益慈善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 本学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其中,根据各单位与学会的合作程度不同,签订相应的合作协议,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第十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学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单位会员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受委托的骨干人员。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学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会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学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一)单位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在境内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从事临床医学和与临床医学工作关系密切相关行业,或有志于从事临床医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等;

3.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1.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学会活动,履行学会义务;

2.临床医学相关行业人员: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学术界具有一定影响力的高级(含副高)职称医师;

(2)具有相关资格资质,从事预防、医疗、保健、医药、医疗器械行业的专家、高级管理人员;

(4)从事医院投资管理、健康管理、精准医疗、移动医疗或医院信息化专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5)临床医学高级科研工作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学会时,应当按照本学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及相关信息表格;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学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学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享受本学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学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

(五)参加本学会举办的活动权并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维护学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标准:

(一)个人会员:免费

(二)单位会员:

1.普通单位会员:根据学会与会员单位签署的协议内容,普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

(1)开展基层合作单位:3000元/年;

(2)开展教学研合作单位:8000元/年;

(3)开展全面合作单位:3万元/年。

2.理事单位会员第一年10万元,第二年8万元,第三年及以后5万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第一年30万元,第二年20万元,第三年及以后10万元/年。

第十七条 所有单位会员同样享有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学会颁发的相关牌匾、会员证书等。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从事非法活动或有重大不诚信记录的;

(五)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六)严重违反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七)单位会员1年内没有完成本章程里面的相关义务,或没有履行入会协议中承诺的相关义务与责任,学会发出《内部警示函》。会员收到《内部警告函》3个月内没有落实相关义务与责任;

(八)个人会员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或不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资格终止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由学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资格终止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相应媒体上予以通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离退休干部兼职,按相关规定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学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员代表 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大会的,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主要议题、会议时间和地点通知各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在必要时,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或书面等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第三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受委托的业务骨干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四)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任命;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八)表决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九)表决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通过电话、视频会议、或书面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会议记录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理事会应当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投票权通过方为有效。其中会长在表决过程中有3票表决权、常务副理事长有2票表决权,其他理事为1票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一条二、三、四、五、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一年内没有参与或启动任何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设置会长一名(兼法定代表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秘书以上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四十条 本学会会长任期5年,本会负责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需连任,按等额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学会有关的重大活动;

(五)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经理事会研究通过可按分工主管学会有关方面的工作,期间对理事会负责,接受会长的领导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根据理事会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学会的中短期工作安排。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学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产生。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落实理事会决议;

(三)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

(四)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如需连任,按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五十条 本学会分支机构的设定,将打破按传统的临床学科模式,按照新型的临床业务发展的技术领域为主线,或者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根据需要而逐步组建,并且可以增添新的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广东省临床医学学会”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分支(代表)机构可以代表本会收取会费和接收捐赠收入,会费收据、捐赠票据由本会提供,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

第五十八条 本学会配备或聘用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者聘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公司。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学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固定资产、资金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聘用退休人员的补贴,由会长或秘书长,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财政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负责费用核算、资金收支审核、登记总账、编制财务预算、编制会计报表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工作;出纳负责资金收付、往来款项结算、登记现金、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管理、会计电算化等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各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七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七十三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日第一届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通过。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